本标准适用于本区划范围内的造林用的种子。不适用于城镇绿化和试验用的种子。 1 名词术语 种批、苗批、产地(种源)、种子区、种子亚区,见GB8822.1—88《中国林木种子区 油松种子区》。 2 种子区划分 在白榆的自然分布区域内,划分成北部种子区、中部种子区和南部种子区3个种子区1),7个种子亚区。 注:1)西藏雅鲁藏布江流域暂未包括在内。 各种子区和种子亚区的范围见附录A(补充件)。各种子区自然条件和森林特征见附录B(参考件)。 3 产地标签 3.1 采种后,要分别种批填写产地标签,并将其附在包装容器内外。此标签在种子调制后,从包装运输至播种的全过程,均应保留。苗木出圃时,应分别苗批附以产地标签。 3.2 产地标签由县(旗)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林业主管部门制定,并由专人负责签证。 3.3 产地标签为黄色,其大小及形式见GB8822.1—88《中国林木种子区 油松种子区》。 4 用种规定 4.1 用种单位只能使用带有产地标签的种子。 4.2 在引种试验达到三分之一个轮伐期之前,所有造林用种均需按本标准规定使用种子。 4.3 用种单位应按如下规定使用种子: a. 各种子区造林,除利用所属种子区种子外,也可从南部相邻种子区调用种子; b. 北部种子区的东北亚区和蒙古高原亚区,允许调用南部种子区中华北平原亚区的种子;北部种子区的西北亚区,可以调用南部种子区各产地的种子; c. 白榆自然分布区以南的长江中下游各地和云南、贵州、四川三省可由南部种子区的中原亚区调用种子; d. 无论在种子区内和亚区内,都不允许由北方向南方远距离调用种子,只可由南向北调拨; e. 种子区界两侧毗邻县可以相互调用种子。 附加说明: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归口。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常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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